02.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8浏览次数: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化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 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捍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两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学院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前提下,提前毕业,其最短学业期限为:三年制2.5年;五年制4.5年。同时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延长学习期限,但累计在校学习最长期限为:三年制5年;五年制7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准考证、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和党团关系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输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按照本院人才培养特点,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一般分为理论课、理论实践综合课和实践课三种类型。理论课与理论实践综合课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均为必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课程。必修课又分为主干课和非主干课。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而设置的拓宽相关知识的课程和提高综合素质的课程。
学生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一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取得相应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替代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均有相应的学分,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英语课考核以参加全国高职高专实用英语取证考试为准,凡成绩达40分以上,给予相应学分,达不到不计学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开设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以取得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等级证或校内合格证为准,给予相应学分,达不到不计学分。
(三)体育课不得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改修体育保健课,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根据其修业成绩,给予相应学分,但成绩档案中要注明“体育保健”字样。
(四)理论课、理论实践综合课的学分以学期为单元,周学时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五)实践课(含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集中教学课每周记2学分。
(六)参加校外认知实习、公益劳动、军训,每周记1学分。
在修业期间,三年制学生参加公益劳动两周,五年制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四周。
(七)学生通过其他普通高校所学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给予相应学分。
(八)学生获得学院组织的国家职业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增记2学分;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参加全国大学生各种大赛获奖者增记4学分。
第六章 选 课
第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间,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做好选课的准备工作。
(一)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教务处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向学生公布新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课。
(二)学生应熟悉选课流程,听取指导教师意见,确定修读课程,并填写选课单,在系办公室登记。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编班排课,下发听课通知单。学生凭通知单听课。
(四)学生在开学后2周内对所选课进行试听,如确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修下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退选、改选、补选单,经所在系审核签注意见后,在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
(五)所有选修课于开学2周后开始正式考勤,同时教学系和教务处停止受理选课调整工作。
(六)公共课选课不足30人、专业课选课不足15人时,原则上该门课程停开或与其它相近课程合并。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除必修课外,对知识衔接紧密的其它课程应注意选课的顺序。
(二)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或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三)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须在30以上。
(四)学生选课确定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五)本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内按期修读,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缓,必须在选课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可按照教务处安排提前或推后修读所申请课程。
(六)累计三门必修课不及格者或修读学分累计低于155者,不得参加毕业教学环节。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院考、系考两种类型。院考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考课由各教学系自行组织。每学期院考科目原则上进行2~3门,1~2门理论课和1门实训课。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测试等。一门课程的考核也可综合运用几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其余占40%;实训教学考核按《实训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实践性课程(含实习、设计、毕业论文)、专题讲座和少学时选修课等可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进行评分。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规定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含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或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进行。一学期内所修课程低于15学分者,不准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三条 所修课程成绩均采用学分绩点的方式进行折算,按学分和学分绩点分别进行记载。学分绩点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推荐升学、推荐就业及其它选拔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标准:
百分制
绩点数
五级分制
绩点数
100
5.0
90-100
4.0~4.9
优秀
4
80-89
3.0~3.9
良好
3
70~79
2.0~2.9
中等
2
60~69
1.0~1.9
及格
1
<60
0
不及格
0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八章 缓 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遇紧急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在课程考核前填报缓考申请表,持住院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紧急事情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所在系领导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一般由本人自行办理,特殊情况由班主任代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第二十八条  缓考同补考同时进行,不及格者须重修学分。
第九章 重    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经考核有不及格课程应当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后不及格应重修或改选其它选修课。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重修的必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达三门者,由所在系给学生提出警示。
第十章  辅   修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的设课门数和课程应参照辅修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总学分一般为50。修读时间:三年制学生可从第三学期开始;五年制学生可从第七学期开始。
第三十一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考核课程学分绩点数应在3以上。若某辅修专业申请人数超过接纳能力时,由教务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择优录取。辅修学生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单独编班,以保证修读时间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向该专业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手续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其它时间不受理。学生取得辅修学分,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或由学院劝其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住院治疗且病休期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经出勤考核,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三)经医院诊断本人患有较严重传染性疾病,虽可继续跟班学习,但对他人学习、生活构成一定影响者;
(四)因其它原因,经本人申请需要参加短期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情况特殊,由本人申请,教学系、教务处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 同意,院长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和在校修读之和不得超过学制总期限(三年制5年,五年制7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班主任通知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同意后,送教学系、教务处签注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间学生应回家进行治疗或处理相关事务,费用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情,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休学期满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输复学手续,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开学报到时,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凭学生处发出的复学通知书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十二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加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办理。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规定。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明确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修满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同意提前离校者,要带上由教学系安排的课题(须在教务处备案),结合现场实习,写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于5月底前寄到所在系,由教学系对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进行成绩评定,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自学重修,提出补考申请,合格后由学院教务处去省教育厅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跌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延长学习期
第五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在新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的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允许本人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总年限。
第五十八条  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审议后,报教务处复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限期继续学习。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自然班。延长学习期间的收费按重修费标准执行。学生延期学习期满,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教务处受理延长学习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底。
第十五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必须由学院批准。原则上学生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特别处理,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转入系考核确认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由学院决定集体转换专业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转入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新生入学专业调整不属此范畴。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一次专业。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旦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得进行专业变更。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注册后,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环节。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纳入本人在校期间综合考评之中,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纪律考核主要有:
(一)每学期开学时,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习及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办理手续,逐级审批。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至一周由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报学生处审批。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宾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 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学院善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九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学生的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修业证明、转专业(转学)证明等证件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休学证明、复学通知、学生证、校徽、学生档案等由学生处统一协调管理及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