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8浏览次数: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的原则。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得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此种处理对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通报批评后再违纪,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第二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
4、违纪行为两种以上者;
5、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
7、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已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拘留或收容审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劳动教养或判以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者,其责任后果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对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利用互联网、或大、小字报散发张贴宣传品、播放录音(像)或讲演等进行造谣、谣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餐或绝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扰乱教学、工作、生活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履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诈骗、冒领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必须如数偿还财物,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100­—2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
3、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200—4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或公安机关确认,撬门扭锁入室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多次诈骗而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为盗窃、诈骗、抢劫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拾捡财物据为己有者,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实验、实训中,违犯操作规程,损坏实验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按责任大小负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指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他人劝阻,用各种方式挑衅滋事,激化矛盾引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及其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群架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起哄鼓动,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携带、收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主动上交学院保卫处者,从轻处理,不予上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强制收缴。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尚不严重者或盗打别人电话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院师生员工敲诈勒索、威胁恐吓,妨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的教育与管理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妨碍学院正常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及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伪造、私刻公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档案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5、在宿舍楼教学楼内焚烧纸张等易燃品,严重破坏公共卫生,造成不安全隐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宿舍和教学楼内外酗酒起哄、行令猜拳、乱砸乱扔物品者,或在宿舍及教室内吸烟点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取证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使用电热设备(包括电炉、采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严禁在宿舍及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乱接灯头;严禁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章用电,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传阅、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违犯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无故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宿舍内容留异性住宿或男女混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学时达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作弊情节轻微乾,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作弊情节严重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违纪者;
2、因违纪受第三次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连续缺课超过两周者。
第二十六条 违纪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根据处分轻重,要停发一定时限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见《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
2、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3、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4、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种先进;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者,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理违纪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做到教育为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3、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4、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6、《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
7、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
8、学生的申诉材料;
9、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及答复材料。
第三十条 教学系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并附必须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凡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由教务处提供材料和名单。
第三十一条 以下严重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通报学生处及违纪学生所在系(院),由有关系(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1、触犯刑律的事件;
2、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的事件;
3、持械斗殴后果严重的事件;
4、涉及消防安全的案件;
5、盗窃、冒领、诈骗、抢劫财物的事件。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讨论,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报学生处审核。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处务会审定,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审定,但须报学生处备案。分部学生违纪,由分部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院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都必须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归档,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
第三十四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学系(院)提出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其复议或由学(院)直接处理,有关系(院)要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结论要形成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均应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促其改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已经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研究,主管院领导审定,可解除其处分,但记过以下处分必须在两个月以上,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半年以上。解除处分的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毕业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条例实施,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