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8浏览次数: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院学生在德、 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本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比例为:
(一)特等奖学金人数按不超过学生人数0.2%的比例评定;
(二)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
(四)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标准:
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单项奖学金一等奖200~300元;单项奖学金二等奖100~200元;单项奖学金三等奖50~100元。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和分部协商而定。中专学生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科技竞赛奖:获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一等奖奖励;获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二等奖奖励;获地(市)级(不含学院)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三等奖奖励。
(二) 学术论文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一等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二等奖;在普通刊物(含校刊)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三等奖。
(三)文体活动奖:参加省、部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奖,视获奖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四)精神文明奖:学生如有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条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营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
(二)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不予补报。
(三)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采取四舍五入办法。
(四)学生奖学金应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如发现有挥霍浪费现象,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一)学生处(部)统一安排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负责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系于规定时间前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由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二、三等奖学金由学生处审定。
(三)单项奖学金由各系审报,学生处审定。
(四)评定结果由学生处负责张榜公布,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第九条 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二)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三)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者;
(四)有严重违犯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者;
(五)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其它有伤社会风化等不良行为者;
(六)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七)休学者(一年);
(八)未交清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原则上不予评定;
(九)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