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学生国防教育及军事训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8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使学生国防教育及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及参加军训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军训列入学院教学计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完成。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受训的方式进行。军事理论课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训练时间为2—3周,国防教育及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大纲》执行。
第四条 学生军训为教学环节的必修实践课,凡我院全日制学生都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及军事训练。因身体缺陷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训练者,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系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方可免训军事技能,军事理论教学部分不得免学。军事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准予毕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国防教育及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并相应成立军训技能训练、军训理论教育、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军训期间,参照部队编制成立团、营、连组织。
第三条 各系成立军训领导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负责人。班主任原则上应作为带队教师参与军训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制定的军训大纲和要求,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计划。

2、负责向承训军训部队和学校带队老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协调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指导军训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保证训练场地、交通车辆、教官聘请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军训团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军训领导小组制定的计划,组织训练科目的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
2、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3、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
4、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带队老师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各系搞好军训动员。
2、做好参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军训学生的考勤及安全工作。
4、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5、协同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6、搞好军训结束后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第四章 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一条 军训成绩由军事理论学习成绩和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两部分组成,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学习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考核成绩采用综合考核的形式,由军训教官按照统一要求评定,并填写《学生军训成绩登记表》,由办公室交教务处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军训成绩及格者计一个学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军训成绩不及格:
1、不遵守纪律,军训期间无故缺席半天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或临时病事假超过三天者。
2、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造成恶劣影响者。
3、未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者。
第十六条 军训成绩不及格者或其它原因未参加军训者,给予一次补训机会,时间安排在第二年新生军训进行,补训后仍不合格者,按规定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参加训练确有困难者,经所在连连长同意,适当减轻训练程度,由带队老师安排在训练场地做服务性工作,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可视同参训对待。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安排专项军训经费和军训期间军训团的教练费、伙食补助费及办公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统一着装,学生的服装费、伙食费、教材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军训期间,校医务室按要求派出医生负责学生、教官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教务处。